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小字第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小字第1號
- 聲明人
- 葉昌松
- 相對人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侯金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2 月6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104年2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