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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10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羅惠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03號

上訴人
誠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天誠

上列當事人於本院104年度建字第103號給付工程款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拾捌萬捌仟肆佰貳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肆仟伍佰叁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惠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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