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12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25號
- 上訴人
- 鴻揚金屬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名揚
- 被上訴人
- 錦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莉榛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
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737,65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039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