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14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49號
- 上訴人
- 移動國際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汎宇
- 被上訴人
- 書浮音樂餐廳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
- 孫逸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二人
- 法定代理人
- 林秋離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
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2,875,730 元(計算式:3,556,639 -680,909 )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2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