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2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149號

給付承攬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葉靜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49號

上訴人
移動國際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汎宇
被上訴人
書浮音樂餐廳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孫逸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林秋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2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查上訴人提起本件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3 月2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而該裁定業於106 年3 月29日合法送達上訴人,詎上訴人迄未繳納,有前開裁定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件可稽,是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之程序,洵非適法,自應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葉靜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伊媺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