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15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53號
- 上訴人
- 許俊生
- 被上訴人
- 鑫鼎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秋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 年3 月2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上訴人未記載上訴聲明,致本院無從核定上訴費用,上訴人應補正具體之上訴聲明,並按上訴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之規定補繳裁判費。又如上訴人係就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3萬8,83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410 元(壹萬零肆佰壹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之規定提出上訴聲明、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1 份到院,附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