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16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66號
- 上訴人
- 即被上訴人
- 博程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關芹卉
- 被上訴人
- 即上訴人
- 韋特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嘉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博程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提起上訴,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22,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30元;被上訴人即上訴人韋特工業有限公司提起上訴,上訴標的金額為191,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等分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