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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1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賴彥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7號

原告
富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國仁
被告
匯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中順
訴訟代理人
張世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主張其承攬被告之「匯聚工業大樓新建工程」,簽訂建築工程合約(以下簡稱系爭合約),惟被告迄未給付追加工程款新臺幣(下同)211 萬5455元及保固款83萬7600元,共計295 萬3055元,爰依法提起本訴等情,無非係依系爭合約為據。惟系爭合約第29條明文約定,兩造如因系爭合約之履行提起訴訟時,均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支付命令卷第21頁反面)。準此,本件訴訟自應受兩造書面合意之拘束,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羅尹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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