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1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23 日
- 法官葉靜芳
- 法定代理人陳英俊、張凱妍
- 當事人廣裕室內裝修有限公司、碧格建設實業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92號原 告 廣裕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英俊 被 告 碧格建設實業有限公司即彥川織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凱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0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4 年11月2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書記官 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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