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19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9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兼反訴原告
- 陳立宇即石匠企業社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兼反訴原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兼反訴被告忠聯石材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58,722 元(35,694元+1,823,028元=1,858,7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1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