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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2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李世貴黃信滿張惠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2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林文賢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新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朱立倫
被上訴人
即被告
仁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子達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原

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2,464,9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7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

                   法 官 黃信滿

                   法 官 張惠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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