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50號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50號
- 原 告
- 林鴻章
- 訴訟代理人
- 張洪昌律師
- 被 告
- 山福水電空調有限公司
- 兼
- 法定代理人
- 謝茂利
- 共 同
- 訴訟代理人
- 賴玉梅律師
- 周福珊律師
- 王嘉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0月1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一頁主文欄關於「被告」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被告山福水電空調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欄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