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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5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賴彥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50號
原   告
林鴻章
訴訟代理人
張洪昌律師
被   告
山福水電空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茂利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賴玉梅律師
周福珊律師
王嘉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0月1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一頁主文欄關於「被告」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被告山福水電空調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欄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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