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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66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邱靜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66號

原告
佑昌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陳東賓
被告
嘉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凱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102年12月間,簽訂工程承攬合約書,由原告承攬被告興建之房屋新建工程之泥作工程項目,而依原告所呈兩造簽訂之工程承攬合約書第20條,係約定兩造對於上述承攬合約之履行有爭議時,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有上述工程承攬合約書影本1份附卷可稽,則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靜琪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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