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83號原 告 九雅堂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化龍 被 告 鴻邑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婉甄 被 告 豐邑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文偉 被 告 興和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4年5月25 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但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佐,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 法 官 黃信樺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書記官 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