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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8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賴彥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8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詹素慧

      賴聰銘

上列上訴人詹素惠、賴聰銘與被上訴人仁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新北市政府水利局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上訴人詹素惠之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貳萬壹仟壹佰陸拾玖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玖拾伍元;上訴人賴聰銘之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捌萬壹仟參佰柒拾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貳佰參拾伍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各自應分擔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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