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86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詹素慧 賴聰銘 上列上訴人詹素惠、賴聰銘與被上訴人仁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新北市政府水利局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上訴人詹素惠之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貳萬壹仟壹佰陸拾玖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玖拾伍元;上訴人賴聰銘之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捌萬壹仟參佰柒拾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貳佰參拾伍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各自應分擔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書記官 楊丹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