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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89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羅惠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89號

上訴人
泓邦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景森

上列當事人於本院104年度建字第89號給付承攬報酬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陸萬陸仟肆佰玖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肆仟捌佰壹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惠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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