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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9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王士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9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旭宣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新明
訴訟代理人
蔡岳泰律師
被上訴人
即原告
亨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世鴻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6 年6月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431,78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7,73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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