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9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9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旭宣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新明
- 訴訟代理人
- 蔡岳泰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亨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世鴻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6 年6月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431,78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7,73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