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9號聲 請 人 陳昭成 即 債務人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下同)1,700 元(依聲請人目前陳報之債權人4 人,連同債務人,合計5 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5 人×34元×10份=1,700 元)。 二、請補正提出聲請人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銀行間之協商成立資料,包含以下事項:1.提出與銀行協商成立之完整資料(含協議書內容、簽名、成立日期、附件每月每債權人受償金額明細表)。2.陳報依協商已清償之金額為何,及何時毀諾?至停止還款前,有無依約繳納?並提出毀諾即未依約履行前之還款證明(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 三、請提出聲請人99年至100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四、聲請人所列聲請前兩年內之支出,其中手機費每月高達2,525 元,顯逾一般常情,且與聲請人所提台灣大哥大帳單明細(附件9) 每月大多約699 元至1,398 元之款項不符,請就該筆支出詳加說明,並再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請說明自有房地之所有權歸屬為何,並提出該房地之最新土地、建物第二類登記謄本、房屋貸款契約書及每月支出房貸20,000元(聲請人與配偶各自分擔10,000元)之相關證明文件。同時說明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同住於該屋?如有,是否得分擔家庭必要生活費用支出? 六、聲請人所列聲請前兩年內之支出,其中雜支每月2,000 元、職業工會每月3,863 元,請說明支出之必要性,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七、陳報聲請人於民國102 年1 月15日起至104 年1 月14日止之各項收入相關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受子女扶養所受領之生活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收入款項。並請提出聲請人於宅博士通路股份有限公司之在職證明,及自103 年6 月至12月之每月收入證明(如薪資單、薪轉證明)。復說明在該公司任職期間起迄時間、職稱等。 八、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九、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 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十、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 十一、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 十二、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及其計算方法。 十三、依聲請人更生聲請狀所載,聲請人目前有繫屬之訴訟案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 年執速字第51338 號),惟聲請人並未提出執行命令影本為證。是以請聲請人說明執行標的為何?何時開始遭強制執行?目前是否仍遭強制執行?並提出執行命令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如係薪資債權遭強制執行,請提薪資明細、薪資匯款存摺影本)。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 仟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 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前開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樺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書 記 官 張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