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2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252號聲 請 人 沈輝傳 代 理 人 張明俠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曾與金融機構前置協商而不成立,應就金融機構認定聲請人協商意願低落(說明:客戶自訂還款方案,不接受本行提供之方案)為由表示意見。 二、聲請人聲請前二年間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三、提出聲請前五年內「瑪音執行有限公司」之營業活動種類、內容及營業額資料,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聲請前五年內是否曾任「瑪音執行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如曾任前揭職務,應提出該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前一日回溯五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 五、請提出聲請更生前二年內薪資(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明細表、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若為存摺影本請提出完整薪資轉帳存摺影本;若無亦請提出收入切結書等以資證明)。 六、應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及每月支出新臺幣15,000元之證明,並應陳明聲請人妹妹沈○○不能分擔房租之正當理由。 七、應陳報聲請人之妹沈○○是否分擔父親沈直茂扶養費用或不能分擔之正當理由。 八、應提出聲請人之妹沈○○及母邱信花之民國101 至103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瑞東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書記官 郭祐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