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2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0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266號聲 請 人 宋美鳳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020 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2 人,連同債務人,合計3 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2 +1 )×10×34元=1,020 元)。 二、依聲請人財產及收入狀況書所載,其於102年6月迄今任職於金興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月薪為2,8000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之。(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受子女扶養所受領之生活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收入款項,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三、請聲請人說明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執助字第285號扣薪後,其每月領取月薪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說明。 四、請聲請人提出其與其受扶養義務人之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2 暨103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五、請提出聲請人全戶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及其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內頁應連續,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 六、陳報聲請人於101 年12月19日起至103 年12月19日止每個月之薪資收入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受子女扶養所受領之生活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收入款項,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七、詳細說明聲請人全戶自101年12月起至今,所領取之社會補 助、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款項分別為何?請具體敘明其數額及期間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八、請說明聲請人除陳報之金融機構及資產公司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如債權人有變更,並應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 九、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 產」及「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十、說明聲請人最近5 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一、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數額為何(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十二、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書記官 陳怡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