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4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06 日
- 法官蕭胤瑮
- 原告陳庥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428號聲 請 人 陳庥妘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 二、預納郵務送達費4,76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3人,連 同債務人,合計14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13+1)×34×10=4,760)。 三、提出財產目錄及其【證明文件】。所謂財產目錄,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保險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如為土地或建築物,並應提出登記謄本;所謂保險單係指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險單等。 四、陳報「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自民國102年10月30日起至104 年10月29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五、陳報聲請前2 年內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應提出【證明文件】。所謂收入係指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所謂必要支出係指包括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 六、陳報「聲請更生前5 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依公司法第8 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又如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聲請更生前1 日(即104年10月29日)回溯5年內之每月營業額資料。 七、應具體表明曾經協商成立,究係因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並提出【證明文件】;暨應提出還款證明(包含何時毀諾及毀諾前所有匯款或轉帳證明)等。 八、提出完整且符合法定格式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即應將財產目錄之名稱、數量、所在地,以及聲請前2 年內之收入及必要支出之種類、原因、數額逐項詳細列載,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另提出符合法定格式之債務人清冊,即應表明債務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務之數額、原因、種類及擔保(如無債務人,亦需於清冊內表明『無債務人』之旨)。 九、聲請人應提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以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十、陳報聲請人與健康家庭國際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關係之關係,及該公司之經營狀況、收入情形。 十一、陳報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之宣告。十二、陳報曾否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協調,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之資料。 十三、陳報每月擬依更生方案可清償之數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蕭胤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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