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4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449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400 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9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0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 34元計算:(9+1)×34×10=3,400)。 二、提出財產目錄及其【證明文件】。所謂財產目錄,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保險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如為土地或建築物,並應提出登記謄本;所謂保險單係指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險單等。 三、陳報「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自民國102年9月25日起至104年9月24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 ;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四、陳報聲請前2 年內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應提出【證明文件】。所謂收入係指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所謂必要支出係指包括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 五、陳報「聲請更生前5 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依公司法第8 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又如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聲請更生前1 日(即104年9月24日)回溯5年內之每月營業額資料。 六、應具體表明就前置協商條件(即180期,利率0%,每期還款金額3,902元)究有何不能清償之事實,並提出相關【證明 文件】。 七、提出完整且符合法定格式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即應將財產目錄之名稱、數量、所在地,以及聲請前2 年內之收入及必要支出之種類、原因、數額逐項詳細列載(即應將膳食、交通、水電瓦斯等必要生活費用逐項記載),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八、請具體說明每月薪資2萬2,300元之所得來源、僱主姓名及相關年籍資料,以及領取薪資之方式等事項,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供參。 九、陳報聲請人與大佳企業社、昱辰企業社間之關係,及該等獨資商號之營運狀況、收入情形。 十、聲請人應提出以其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保險契約或保險單,並應具體說明保險種類、保險金額、效力、保單價值準備金為何,以及倘提前解約,則解約金之數額又為若干;又如有保單質借之情事,則借款時間、金額、用途、還款情形等事項,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十一、陳報受扶養人林○○最近5 年有無投保勞工保險,以及如林○○最近5 年如曾投保勞工保險之資料,與近2 年聲請人 為其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暨【證明文件】。 十二、聲請人應詳細說明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 年度執字第74015 號執行命令係由何債權人聲請、執行情形,以及債權人受償情形等事項,並應提出上開執行命令、扣款明細表等相關【證明文件】。 十三、陳報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之宣告。十四、陳報曾否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協調,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之資料。 十五、陳報每月擬依更生方案可清償之數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蕭胤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4 日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