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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451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羅惠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451號

聲請人
呂寶蕊
訴訟代理人
余西鈞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惠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嘉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3,74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0人,
    連同債務人,合計11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
    (10+1) ×34×10=3,740元。
二、請補正及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
    因、為何積欠債務之詳細情形為何?現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
    發生原因為何?為何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
    情形暨原因?
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地?是否為新北市○○區
    ○○○街000號7樓房屋?如是,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
    ?是否得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
    由。
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
    、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
    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
    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二年即102年7月至今,有無
    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
    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
    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
    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五、請陳報說明就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之收入情形,即自
    102年11月至104年11月,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資、佣金、
    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
    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
    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為何?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並
    提出相關收入證明文件釋明其說。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
    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
    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
    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六、請補正陳報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
    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如有其他兼
    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
    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
    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
    切勿省略、遺漏記載。
七、請陳報說明就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之支出情形,即自
    102年11月至104年11月,期間內含伙食、衣服、教育、交通
    、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
    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以及應
    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數暨債務人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之所有
    支出情形為何?請提出相關實際支出證明文件、單據釋明其
    說,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自不得列
    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八、依本件更生聲請狀附「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聲
    請人每月負擔繕食費6,000元、電信費1,600元、交通費5,
    000元、水電瓦斯費2,000元、機車維修費3,000元等項,是
    否為目前之支出情形?請補正提出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
    單據,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醫
    療費用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
    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另就上
    開交通費5,000元、電信費1,600元、機車維修費3,000元部
    分,請向本院陳報支出如此高額費用之必要性並提出單據詳
    實說明,或請重新更正陳報實際必要支出之數額,否則本院
    無從可證為聲請人本人之必要生活費用項目,自不得列入計
    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九、依本件聲請狀所附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
    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內容所示,本件聲請人曾擔任阡嘉養生
    蔬果吧(事業單位統一編號30210685)之負責人,請說明債
    務人擔任上開商號負責人之期間、起迄為何?於聲請本件更
    生前一日回溯五年內是否從事營業活動?並請提出上開營利
    事業單位之公司登記資料以及於聲請人聲請本件更生前一日
    回溯五年間之歷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
    申報書,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等相關資料據實向本院陳報。
一○、請提出聲請人本人其他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
      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
      裁定送達日之後)、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
      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
      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
      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
      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一一、請說明聲請人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
      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
      動狀況?應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
      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
      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一二、請補陳說明聲請人目前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
      請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繫屬
      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及執
      行名義。
一三、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
      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
      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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