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4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499號聲 請 人 周俊翰 即 債務人 代 理 人 林彥苹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下同)680 元(依聲請人目前陳報之債權人1 人,連同債務人,合計2 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2 人×34元×10份=680 元)。 二、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是以請聲請人「具體釋明」確有債務不能清償獲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且說明該債務(目前為400,000 元)之發生原因為何。 三、請提出聲請人99至101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四、聲請人稱每月支出租金5,000 元,請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及每月繳納租金5,000 元之相關證明文件。且請說明除聲請人外,是否尚有其他同居人?有無共同分擔租金?若有,各自分擔之金額及比例為何?請分別詳述之。 五、陳報聲請人於102 年12月17日起至104 年12月16日止之各項收入相關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受子女扶養所受領之生活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收入款項,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104 年1 月至12月」每月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應列表成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並說明領取之起迄時間、每月領取之具體金額各為何)。 六、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七、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 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亦即就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所有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八、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 九、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並請說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能力之還款方案為何。十、依本件更生聲請狀附「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聲請人就每月支出「交通費、電話費、日常生活雜費各500 元」部分,請「分別」提出相關單據或支出證明,並列表成冊(至少應提出最近半年即104 年6 月迄今之各項相關單據)。 十一、聲請人已陳報曾從事「一路發企業社」營業活動,請提出該企業社營利事業登記資料,及「聲請前1日回溯5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 十二、聲請人已陳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 年度司執助字第1172號、本院104 年度司執字第2776號執行命令,請說明上開強制執行案件進行之進度為何、自何時開始扣薪,及迄今已遭扣薪之金額為何,請分別詳述,並提出相關扣薪等資料。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 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前開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樺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書 記 官 李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