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破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26 日
- 法官黃信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破字第2號聲 請 人 袁震天律師 (即利順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利順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利順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產。 選任袁震天律師為破產管理人。 申報債權之期間自即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六日止。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六日(星期一)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九法庭召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得聲請法院宣告破產,而破產除另有規定外,得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宣告之,破產法第57條、第5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緣利順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利順公司)業經股東會決議自民國103年11月25日解散,並選任聲請人為清算人, 嗣經新北市政府以103年12月5日函准予解散登記在案,聲請人並已聲報就任,經鈞院以104年度司司字第23號函核准備 查。 ㈡聲請人於103 年12月15日就任利順公司之清算人後,即依法檢查公司財產情形,並公告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而利順公司已知之債務已達新臺幣(下同)9,057萬8,008萬元之巨,則以利順公司現存之總資產合計總值僅約6,138萬5,326元,顯已不敷清償其債務。為此依法聲請准予宣告利順公司破產,俾便債務之清理,並維債權人之權益等語。 三、經查,依聲請人所提報債權人、債務人清冊、財產狀況說明書及財產清冊,其有現金及銀行存款共2,235 萬125 元;機器設備和專利權之資產(聲請人陳報價值2,252 萬7,338 元。);應收帳款、應退稅款、留抵稅額及預付退休金之債權共1,650 萬7,863 元;全部資產合計共6,138 萬5,326 元。而聲請人陳報利順公司積欠48位債權人,其暫估債權金額共9,061 萬4,963 元等情;另查,到場14位債權人中,除中泰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表示不同意外,皆同意利順公司宣告破產,併聲請人擔任破產管理人。參酌利順公司所有資產,仍足供償一般稅捐優先債權(即財政部國稅局最新陳報債權額307萬3,450元),而有餘額。經本院調查結果,認本件既有多數之債權人存在,聲請人聲請利順公司宣告破產,以將其所有財產分配全體債權人公平受償,容有必要。併利順公司現有財產,扣除優先債權後,除足供支付相關破產程序費用之支出外,應尚有餘款可分配予全體債權人,故本件應有宣告破產之實益。準此,利順公司確有資產不足清償債務之破產原因,且其債權人復有2人以上,而其所有資產經本院審酌 後,復堪認定非但足以構成破產財團,抑且亦應足敷清償破產財團之費用及財團債務,而具有宣告破產之實益。是聲請人之聲請宣告利順公司破產,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破產法第63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書記官 趙彬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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