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1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印刷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22 日
- 法官黃若美、劉以全、羅惠雯
- 法定代理人蕭吉良、洪志勇
- 被上訴人翌裕印刷有限公司法人、百興揚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簡上字第161號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翌裕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吉良 訴訟代理人 林永俊 徐揆智律師 林幸慧律師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百興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志勇 訴訟代理人 高奕驤律師 劉佳香律師 複 代 理人 陳嫈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印刷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4月30日本院三重簡易庭103年度重簡字第85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於105年6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命百興揚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參拾壹萬肆仟玖佰參拾壹元及法定利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翌裕印刷有限公司於第一審之訴駁回。 翌裕印刷有限公司之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均由翌裕印刷有限公司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第二審上訴程序,當事人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因第一審法院違背法令至未能提出者。二、事實發生於第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後者。三、對於在第一審已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為補充者。四、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或應依職權調查證據者。五、其他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六、如不許其提出顯失公平者。前項但書各款事由,當事人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上 訴人百興揚有限公司(下稱百興揚公司)於本院始提出:翌裕印刷有限公司(下稱翌裕公司)就本件訂購之商品有遲延給付一情,應屬百興揚公司於原審未主張,而於第二審提出之新攻擊防禦方法,且復未經百興揚公司釋明如不許其提出有顯失公平之情形,故揆諸前開說明,自難准許百興揚公司提出。至於百興揚公司另於提出:其向翌裕公司訂購之商品為兒童益智玩具之組合,必須包裝完整才能出貨一節,然關於此點業經百興揚公司於原審提出答辯狀(五)主張:因翌裕公司提供之產品油墨未符合CPSIA標準,至百興揚公司收 受後無法履行其與客戶間之約定,而有重新訂料、印制、包裝及寄送產品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26頁),堪認百興揚公 司於原審時即有為產品須先經包裝始能交付予客戶之主張,復於本院之前開主張僅屬防禦方法之補充,是依上開規定,自應准予百興揚公司提出。 貳、實體事項: 一、上訴人即被上訴人翌裕公司部分: 一、翌裕公司於原審起訴意旨略以: ㈠、緣百興揚公司於民國102年10月11日向伊洽詢0.3mm、符合CPSIA標準、較不易有縐褶的軟度之PVC布,規格分別為85x85 單面印刷四色、120x110雙面印刷四色、40x100單面印刷一 色、120x110雙面印刷一色、780x3 0單面印刷四色,數量均為1,000片之價格,翌裕公司於102年10月14日向百興揚公司報價。百興揚公司於102年11月21日要求伊依其所提出之規 格製作實體樣品供確認、檢驗,嗣百興揚公司於103年2月6 日向翌裕公司訂購雙圓交叉圖、數字地墊(訂單號碼分別為HG260209、HG260210,下合稱第一筆訂單,分則以209號訂 單、210號訂單稱之),於103年3月21日至同年月27日交貨 予百興揚公司。百興揚公司復於103年3月20日至同年月21日再向翌裕公司訂購雙圖交叉圖、數字地墊、標靶地墊(訂單號碼分別為HG260211、HG260212、HG26 0213,下合稱第二 筆訂單,分則以211號訂單、212號訂單、213號訂單稱之) ,翌裕公司於103年4月23日至同年5月2日交貨予百興揚公司。 ㈡、百興揚公司應給付貨款金額,以一般油墨計價,百興揚公司應給付新臺幣(下同)418,481元: ⒈209號訂單、211號訂單是舊單追加,未詢價未打樣,印刷內容為長型雙圓交叉圖(3色),貨款125,245元:舊單並無任何規格要求,此為兩造所不爭執事項。其中209號訂單完工數 量為3847片,數量較多,未要求油墨規格,單價以27元計,已開發票,稅金為5,194元。211號訂單完工數量為522片( 103年4月23日交付),未達量產,未要求油墨規格,單價以31元計,尚未開發票,稅金暫時為0,總計舊單追加之貨款 為125,245元(計算式:3847片×27+稅金5, 194+522片× 31=125,245)。 ⒉210號訂單、212號訂單有電郵詢價、打樣,印刷內容為雙面黑色數字地墊(單黑色),貨款159,236元:210號訂單、212 號訂單僅使用一般黑色油墨,非本次雙方爭執油墨品質有瑕疵之顏色,百興揚公司係於翌裕公司報價及收到打樣實品後才下單,既無爭執油墨品質,當然應該給付貨款。其中210 號訂單完工數量為2039片(103年3月11日出貨2次,一次出 貨1419片,一次620片),數量較多,未要求油墨規格,單 價以55元計,已開發票,稅金為5,607元;因百興揚公司額 外追加手工裁切修邊,每片加收4元,已開發票,稅金408元;打樣費3,000元,已開發票,稅金150元。212號訂單完工 數量為458片(103年5月2日交付),未達量產,未要求油墨規格,單價以65元計,尚未開發票,稅金暫時為0,合計貨 款為159,236元(計算式:2039片×55+稅金5,607+2039片 ×4+稅金408+458片×65+打樣3,000+稅金150=159,236 。 ⒊213號訂單,有詢價有打樣,印刷內容為雙面靶心(8色),貨款134,000元:213號訂單,百興揚公司係於翌裕公司報價及收到打樣實品後才下單,完工數量為810片,未要求油墨 規格,單價以155元計,尚未開發票,稅金暫時為0,貨款共計125,550元。出貨情形為103年4月23日出貨384片,同年月29日出貨426片(不良品14片不計入),共出貨810片。213 號訂單之打樣費用7000元,稅金350元,底片版費22,000元 ,稅金1,100元,此份訂單有給予優惠,底片版費22,000元 不計入,但稅金1, 100仍收取。總計貨款134,000元(計算 式:810片×155+打樣7,000+打樣稅金350+底片版費稅金 1,100=134,000)。 ⒋兩造同為印刷業者,百興揚公司知悉我國現行法令對印刷油墨並無含鉛量之限制,更應知悉特殊規格之油墨,成本必將提高。本次承攬合計5份訂單,其中209號訂單雖為舊單追加,但百興揚公司若有要求特殊規格油墨,當知印刷成本不同,然百興揚公司並未詢價,直接傳真工作外發單至翌裕公司,足認百興揚公司並無指明規格。而翌裕公司既已完成工作,百興揚公司自應給付418,481元。又百興揚公司不否認除209號訂單、211號訂單外,翌裕公司均有依百興揚公司指示 打實樣,打樣是為了讓百興揚公司確認印刷圖型之形狀、顏色、字體外,更要讓翌裕公司確認油墨品質、油墨耐光度、油墨附著度是否符合其需求,百興揚公司疏未指示規格,又未於收到打樣實品確實檢驗,反而要求翌裕公司盡快依實樣印刷,同樣身為印刷廠,百興揚公司竟然於大貨印完後,才說油墨不符CPSIA規格,此是百興揚公司自己之過失,與翌 裕公司無涉。百興揚公司於印刷工作完成,才口頭說國外客人自行送驗,指責翌裕公司含鉛量超標數萬倍云云,對此翌裕公司皆予否認。 ㈢、若認翌裕公司有承諾油墨應符合ROHS(事實上沒有),百興揚公司應給付357,380元: ⒈209號訂單、211號訂單是舊單追加,本無規格,仍按一般油墨計價,貨款同樣為125,245元。 ⒉210號訂單、212號訂單為雙面黑色數字地墊(1色),有符合ROHS標準,每片應比一般油墨多收17元,貨款計算如下:20 39片×72+稅金5,607+2039片×4+稅金408+458片×82 + 打樣稅費3,150=201,685。 ⒊213號訂單中綠色塗層檢驗值為1160PPM,超出ROHS之1000PPM標準,故213號訂單之印刷費用無法收取,惟翌裕公司已依百興揚公司指示打樣,打實樣稅費7,350元及底片版費之稅 費23,100元,仍可收取。 ⒋是以,以符合ROHS標準,貨款為357,380元(計算式:125, 245+201,685+7,350+23,100=357,380)。 ㈣、若認油墨應符合CPSIA,百興揚公司應給付377,356元: ⒈209號訂單、211號訂單是舊單追加,本無規格,仍按一般油墨計價,貨款同樣為125,245元。 ⒉210號訂單、212號訂單為雙面黑色數字地墊(1色),有符合CPSIA標準,每片應比一般油墨多收25元,貨款計算如下:2039片×80+稅金5,607+2039片×4+稅金408+458片×90+打 樣稅費3,150=221,661。 ⒊CPSIA含鉛量為90PPM,較之ROHS更為嚴格,故213號訂單之 印刷費用無法收取,惟翌裕公司已依百興揚公司指示打樣,打實樣稅費7350元及底片版費之稅費23,100元,仍可收取。⒋以符合CPSIA標準,貨款為377,356元(計算式:125,245+ 221,661+7,350+23,100=377,356)。 ㈤、綜上,百興揚公司以前開貨物油墨均未符合CPSIA標準為由 ,拒絕給付,迭經催討,均未獲置理。為此,爰依據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百興揚公司應給付上開費用,並聲明求為判決:百興揚公司應給付翌裕公司418,481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並陳明本件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本件上訴意旨及對百興揚有限公司抗辯之陳述略以: ㈠、兩造未約定應使用符合CPSIA標準之油墨印刷,百興揚公司 迄未證明系爭5張訂單之工作外發單有載明油墨應符合CPSIA標準,業經原審法院當庭勘驗工作外發單確認無誤。百興揚公司係本件起訴後,方於工作外發單原本上補加註「油墨必須符合CPSIA標準」字句。又依起訴狀證物三工作外發單,210訂單與起訴狀證物五工作外發單,212訂單手寫的三行字 「右下角各有一排logo」、「上次打樣,其中一面漏掉了」、「請特別注意(要重製版)」等字句是一模一樣,應是百興揚公司影印複製,未重新繕寫。百興揚公司雖辯稱黑色數字地墊圖之212訂單文字係從210訂單剪貼而來,因剪貼時不小心將210訂單的第4行文字弄濕,故用刀片將第4行文字全 部割掉,再自行於212訂單上書寫第4行字,所以212訂單之 第4行文字才會與210訂單有所不同等語云云,惟若212訂單 前三行文字是從210訂單剪貼而來,依據百興揚公司一審答 辯三狀提出之212訂單,有特別圈出第3行文字下面之剪貼斜線痕跡,但百興揚公司於一審答辯一狀附件四提出之212訂 單並未看到此一剪貼痕跡。經比對答辯三狀剪貼之斜線痕跡與210訂單,可發現若依照斜線裁切,勢必會裁切到210訂單的第4行文字,剪貼在212訂單上後,應會有部分之第4行文 字殘存,惟從百興揚公司提出之212訂單,完全看不出此一 跡象,益證百興揚公司所述不實。又102年10月11日詢價單 雖有0.3mm符合CPSIA標準PVC布等字眼,但望文生義即知CPSIA是指PVC布的規格,同年百興揚公司10月23日詢價、11月4日詢價,11月14日要求打樣飛鏢靶之e-mail,及11月4日要 求打樣數字地墊之e-mail,都未有「CPSIA」的記載,因此 ,翌裕公司更無從察覺或推知CPSIA標準,也應一併適用於 油墨上。若百興揚公司有告知油墨要符合美國CPSIA標準, 依翌裕公司接單作業程序,必定會向配合之油墨廠商彩印周老闆指明規格,由周老闆提供符合百興揚公司要求之油墨。雖百興揚公司稱因疏未指示云云,但就210、212、213號訂 單部分,翌裕公司有打樣送交百興揚公司,百興揚公司自當依據海外客戶指示之品質進行檢驗。因此當翌裕公司接獲百興揚公司「依樣量產」之指示,自然確信打樣之實品完全符合百興揚公司之品質要求,則翌裕公司依百興揚公司確樣之結果,依樣製作,可認已依債之本旨提出給付。 ㈡、次查,從103年4月30日、103年5月5日對話之錄音譯文,可 知百興揚公司在下達量產指示時,係確認過樣品之品質,才請翌裕公司印製大貨。209號、211號訂單係舊單追加,且先前長形雙圓交叉圖訂單均未指明油墨須符合CPSIA標準,是 CPSIA標準非兩造約定之品質,故209號、211號訂單縱然油 墨不符合CPSIA標準,自無從作為拒付印刷款之理由。210、212號訂單之黑色數字地墊,百興揚公司於原審承認油墨符 合標準,且百興揚公司人員李維琪於103年5月5日會議中承 認黑的最沒問題了等語,復參以本件卷內並無數字地墊送驗不合格之證據資料,故百興揚公司自應給付數字地墊之貨款。213號訂單係打樣後經百興揚公司確認才量產。且因百興 揚公司未指明油墨規格,故翌裕公司係按往常百興揚公司下單時之慣例,以一般油墨價格報價。相同顏色的油墨,因規格不同(一般油墨、符合ROHS油墨、符合CPSIA油墨),單 價即有差異,符合CPSIA的油墨,單價最高,每個顏色的單 價都是一般油墨的2倍以上,符合ROHS的油墨,單價則與一 般油墨最少差距近2倍,此參彩印企業有限公司未稅價目表 可證,百興揚公司同為印刷業,理當清楚明白。百興揚公司對於213號訂單之打樣品質未有異議,並指示依打樣量產, 應可認兩造合意依打樣之結果而為印刷,翌裕公司依約定之品質印刷,成品共計810片,並已完成出貨,百興揚公司即 應給付印刷費用。原判決已認定兩造未約定油墨應符合CPSIA標準乙情,卻又以213號訂單之油墨未符合ROSH標準云云而駁回翌裕公司此部分請求,其理由實有矛盾。且從下單至出貨完成即103年4月底,翌裕公司林永俊未曾保證油墨符合ROSH,兩造也未提及ROSH標準,原判決以逕以翌裕公司法定代理人103年5月5日協商會事後之陳述,率認翌裕公司印刷品 質不符約定,認事用法實有不當。 ㈢、翌裕公司只是代工印刷,不清楚地墊銷售對象,如何能得知油墨應有如何之規格?兩造先後三次會議協商過程,翌裕公司數次表示,如果有指示規格是不同的價格,有指示規格,應該要量產前指示,而百興揚公司身為定作人卻未為指示,應自己承擔損失,而非推諉給翌裕公司。至百興揚公司辯稱打實樣之PVC布不正確,無法檢驗油墨品質云云,惟全國公 證檢驗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國公正檢驗公司)檢驗之方法非從地墊上刮取油墨,而係單獨檢驗油墨原料,故百興揚公司辯稱因PVC布不正確而無法檢驗,顯非事實,而係臨 訟卸責之責。 ㈣、百興揚公司抗辯翌裕公司遲延給付云云,除與事實不符外。百興揚公司於一審只爭執兩造有無約定使用符合CPSIA之油 墨,從未爭執翌裕公司交貨遲延,故上開攻擊防禦方法為逾時提出,依民事訴訟法第447條應不予審酌。且查,翌裕公 司依百興揚公司指示印刷,如期出貨,此有翌裕公司於一審所提出貨單可稽,均經百興揚公司人員簽名確認,故百興揚公司主張因翌裕公司遲延給付云云,並無實據,且未盡舉證之責,是其主張得解除契約云云,於法無據。另百興揚公司抗辯系爭5份訂單為兒童益智玩具之組合,必須包裝完整方 能出貨云云,惟其於一審從未表明系爭5份訂單為兒童益智 玩具組合,上開攻擊防禦方法亦屬逾時提出,依民事訴訟法第447條應不予審酌。且查,百興揚公司雖承認數字地墊之 油墨符合標準,惟主張數字地墊為給付之一部,一部給付無效,全部無效。百興揚公司自始就雙圓交叉地墊、數字地墊、標靶地墊等下單之印刷數量不同,可見此三種圖案地墊係單獨出售,非組合包裝;又就百興揚公司主張其與客戶約定部分貨品不合格即可全部拒絕驗收一事,此為百興揚公司與其客戶之特約,基於債之相對性,此一特約無法拘束兩造。210、212號訂單黑色數字地墊之油墨完全符合CPSIA標準, 百興揚公司也未重新向訴外人鑫欣印刷公司下單訂製,是其主張一部不合格全部拒絕付款云云,毫無理由。 ㈤、至百興揚公司提出之全國公證檢驗公司報告書記載通過,且證人盧悅文證稱報告書所檢測之油墨非從地墊上刮取,故全國公證公司之檢驗方法及報告書均不具可信性。另依據百興揚公司於原審103年11月18日答辯五狀檢附訂單所示,百興 揚公司係於103年5月6日向佩龍塑膠訂購PVC布,同年5月16 日傳真工作外發單予鑫欣印刷公司,並於工作外發單載明交貨日期為5月26日、6月6日、6月20日,由此足認編號TWNH00000000及編號TWNH00000000報告書分別於103年5月5日及103年5月8日通過測試之時,鑫欣印刷公司尚未接獲百興揚公司之訂單。且參酌編號TWNH00000000及TWNH000000 00報告書 記載之檢測標的物,除各顏色塗層外,尚包含PVC布,並有 地墊照片附在報告書末尾,則卷附編號TWNH00000000及TWN H00000000報告書檢測之地墊顯然係翌裕公司所印刷,報告 結果既然記載通過,則百興揚公司以檢驗報告未過云云而拒絕付款,顯與報告書所載相互矛盾。事實上百興揚公司於大貨印刷完成後,方告知地墊係要出口到美國,必須符合CPSIA即消費品安全改善法案,則全國公證檢驗服務股份有限公 司所出具之英文報告書,顯係供美國進口商核對地墊之品質。從鈞院卷內編號TWNH00000000報告書原文記載,足知檢測標的物為地墊上之各組成部分,因此若檢測之油墨非從地墊上刮取,此一檢驗報告即不符CPSIA之規範精神,檢測方法 亦有瑕疵。復參酌上開報告書,檢附之檢測標的物照片均係地墊成品,則百興揚公司辯稱第三次通過之檢測成品係另外補送之非翌裕公司使用之油墨原料云云,顯與報告書之圖說不符。 ㈧、百興揚公司主張抵銷抗辯云云,亦無理由。因兩造從未約定油墨應符合CPSIA標準,故不管百興揚公司遭其客戶元禮國 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禮公司)求償或退貨,均係可歸責於百興揚公司自身作業之疏失,與翌裕公司無關。且百興揚公司也未提出賠付予元禮公司之證明,空口無據,實難採信。依本件證人翁淑琴之證詞,佐以證人盧悅文證稱全國公證公司係單獨檢驗油墨原料而非地墊成品一情,可知百興揚公司事前未指示油墨品質,又疏於量產前要求翌裕公司應提供油墨供其送交客戶端元禮公司檢驗,屬可歸責於百興揚公司之事由,是其抵銷之抗辯並無理由。 ㈨、綜上,原審判決不利於翌裕公司部分,認事用法尚有可議,難折甘服,懇請廢棄原判決,賜判如上訴聲明,百興揚公司應再給付翌裕公司103,550元。至就百興揚公司上訴部分, 因翌裕公司自始皆係依照百興揚公司之要求,舊單追加按舊規格印製並使用同一款油墨,新單則於打樣後,待百興揚公司確樣後才印製,翌裕公司並無可歸責之處,百興揚公司以此為由主張拒不付款,實無理由等語。爰依法提起上訴。 貳、被上訴人即上訴人百興揚公司部分: 一、百興揚公司於原審答辯意旨略以: ㈠、伊否認翌裕公司起訴之主張及請求。查兩造於訂約時,百興揚公司要求油墨應符合CPSIA標準,工作外發單上均載明油 墨必須符合CPSIA標準,百興揚公司人員從詢價至實際下訂 單,皆不斷告知翌裕公司油墨要符合CPSIA標準,翌裕公司 所提供的報價單也有附註,翌裕公司不斷強調以為是材料需符合CPSIA標準,但材料是由百興揚公司提供,是否符合亦 跟翌裕公司無關,翌裕公司不擔心自己油墨是否有符合標準,一再提到以為是PVC材料要符合,此舉表示翌裕公司只是 不斷在推卸責任。又打樣僅係讓客戶看式樣,故打樣材料並未符合CPSIA標準,然百興揚公司有告知翌裕公司應準備符 合CPSIA標準之油墨,並告知若送驗未過,勢必退貨。翌裕 公司一再強調其油墨有符合ROHS及SGS認證云云,但根據ROHS的法規,油墨是不能含鉛的,然大貨樣送驗結果紅色油墨 超標含重鉛,此部份很明顯的是翌裕公司作業疏忽。 ㈡、兩造後來召開協商會議時,翌裕公司人員於會議開始時就自承疏失,表示明知悉百興揚公司一再強調油墨需符合CPSIA 標準,但卻以含鉛量超高油墨進行印製,且翌裕公司於會議過程中承諾會面對問題責任到底,卻言行不一提出。關於工作外發單上有無記載「油墨必須符合CPSIA標準」等文字, 首先要說明的,今天一張訂單的完成,不是有一個樣品隨便抄寫即可,必須估算排版膜數?換算需要多少材料?出料的寬度?長度?料的總數量?費用是多少錢?如何排膜才可省費用?版費的換算多少錢?製版的時間是多久?印工費用的換算?什麼時候可以出貨?這些種種都要先在紙上試算,同時還必須將電腦彩圖列印出來,在以影印機一次或兩次不斷的縮小COPY,才能置入訂單或是工作外發單裡頭,這時候,又必須以手工來剪剪貼貼、修修補補,一般初步完成一張訂單,至少也需40分鐘至60分鐘的時間,其中間過程如有客戶來訪、有電話要接、有其它緊急的事務要處理…則必須放下正在書寫的動作,先忙突發的事情(如:訪客,接電話,突 發緊急事務,或倒杯水喝、上廁所…等),到突發的事情處 理告一段落,再回到原桌面上(附件一)繼續開立訂單時,常常會拿到不同隻的筆來書寫,這有太多前例可舉證,所以常有一張訂單有兩種或三種不同色的原子筆書寫。而之所以百興揚公司給翌裕公司的212號訂單為何剪貼少了一行字,當 初是訂單追加,所以就拿前單209號訂單出來影印COPY,之 後就開始書寫工作外發單,因為百興揚公司法定代理人喝水時不小心將COPY的A4紙張弄濕,剛好末端那行句以下全濕了,之後把濕掉的部份用刀片割掉再書寫油墨要符合CPSIA標 準,絕不是事後再填寫上去,在210號訂單中,末端一句話 所註載的是油墨必須符合CPSIA標準,如果要造假應該也要 書寫相同文字內容,且從95年起到現在,很多訂單中有過不同色原子筆在書寫,也常有漏掉重補上、重修改,這回訂單如果算是事後填寫,那試問從95年起到現在的所有訂單如何解釋?況且常常一張訂單傳給代工廠時,對造收到也常常認為價錢不對、版刀不符、或是交期做不出來,事後也常常又要求我們將訂單重新更改,之後再回傳真,這也是經常有的事情,也會產生一張訂單裡,有修改、有不同筆跡、有各種貼補現象。所有外發廠家有數十家,每張訂單都有剪剪補補,刪改重寫,以及不同筆跡的前例事證,以上並不能說因為有貼補、有不同筆跡就能斷定對造沒有收到訂單裡有CPSIA 的字句,更不能解讀為事後修改書寫。況且百興揚公司於訂單傳真前後都有電話口頭再三強調叮嚀,在訂單中,也有註載有任何問題請來電詢問等字句,因此翌裕公司知道本件下單時有要求CPSIA等語置辯。 二、本件上訴意旨及對被上訴人翌裕印刷有限公司抗辯之陳述略以: ㈠、百興揚公司於102年10月11日上午詢價之初,非但先以電話 與翌裕公司之業務林永俊聯繫請翌裕公司提供符合CPSIA標 準之油墨印刷於百興揚公司所提供PVC布材料,並以電子郵 件傳送予翌裕公司請求報價,嗣102年10月14日翌裕公司提 供報價單予百興揚公司,報價單均有載明,衡諸一般社會經驗,材料即PVC布料既係由百興揚公司提供,百興揚公司自 毋庸將PVC布應符合CPSIA標準之情與翌裕公司確認,更無須將PVC布應符合CPSIA標準置於翌裕公司提供報價考量之列,是前開電子郵件及報價單上所載「符合CPSIA標準」當係指 翌裕公司所提供之印刷油墨而言,自不待言,此亦為翌裕公司斯時所明知。次查,百興揚公司於受國外廠商通知油墨檢驗發現並未符合CP SIA標準而拒絕驗收後,旋即於103年4月30日與翌裕公司人員即林永俊聯繫,林永俊於斯時電話對談中,即承認百興揚公司確於下訂時表示本件印刷必須符合CPSIA標準,惟其不知該標準內容為何等語,且翌裕公司業務 林永俊亦曾自認百興揚公司於訂單上確有載明須符CPSIA標 準並表示願補印以示負責等語,是以兩造間確有約定翌裕公司所使用之油墨須符合CPSIA標準。百興揚公司自始於209、210、211、212、213號訂單之工作外發單向翌裕公司發包印刷工作時,均於前開5份訂單工作外發單上明確載明油墨須 符合CPSIA標準。詎料,翌裕公司為求卸責,竟提出事後竄 改偽造之工作外發單,混淆視聽。工作外發單製作過程至少也需40分鐘至60分鐘的時間且中途會有很多突發情事,常有一張訂單有兩種或三種不同色的原子筆書寫,又212號訂單 之所以僅剪貼三行,乃係百興揚公司法定代理人將209號訂 單影印欲剪貼製作212號訂單時,因喝水不慎將前開影印所 得之紙張弄濕,致前開紙張末行以下浸濕不堪用,遂將浸濕部分割除,僅將乾燥部分貼於212訂單上,另再書寫「油墨 要符合CPSIA標準」等文字。從而,原審判決認事用法確有 違誤,自應予以廢棄。又依103年5月12日兩造第三次協商會議錄影錄音譯內容,對照原審判決所認「百興揚公司法定代理人於翌裕公司法定代理人在協商會議中表示估價時沒有說到要符合CPSIA油墨,百興揚公司法定代理人僅表示「後來 我相信我請小姐跟你溝通或是我跟你溝通都會講油墨要符合標準」云云,並非相同一致,顯係斷章取義之結果。從而,原審判決認定「103年5月12日協商會議時,翌裕公司法定代理人於會議中表示估價時沒有說到要符合CPSIA油墨等語, 百興揚公司法定代理人亦未表示工作外發單上有載明油墨應符合CPSIA標準,僅表示『後來我相信我請小姐跟你溝通或 是我跟你溝通都會講油墨要符合標準』等語,則百興揚公司於上開訂單上究有無『油墨應符合CPSIA標準』等文字之記 載,尚非無疑。」云云,顯與卷證資料未符,足見原審判決前開認定確有謬誤,而應予廢棄,方屬公允。至翌裕公司辯稱先前打樣貨品業經百興揚公司確認合格云云,惟系爭5份 訂單中,僅213號訂單曾打樣供元禮公司確認印刷成品之外 觀樣式,此觀元禮公司之本案負責人翁淑勤到庭所為之證述內容可明。且打樣部分僅係因國外客戶要求先看印刷成品是否有套準,至於對油墨及材料品質部分是否合於CPSIA標準 則並未予以檢驗,此情亦經百興揚公司於事前即告知翌裕公司,翌裕公司明知打樣實品,僅係供國外客戶確認印刷外觀樣式並非檢驗油墨品質,翌裕公司本不得以前開未符約定品質之打樣實品為量產之標準。從而,翌裕公司辯稱213號訂 單係渠依約打樣並交予百興揚公司確認後,百興揚公司方始下單,百興揚就打樣之品質未有異議,即有依約定之價格給付之義務,原審判決未察前情而駁回翌裕公司此部分之請求,容有未洽云云,實無足採。 ㈡、翌裕公司係於接到百興揚公司詢價並經電話確認油墨品質後方為報價,亦即渠確係以油墨品質即CPSIA標準所為之報價 無訛。況且,翌裕公司辯稱相同顏色的油墨,因規格不同(一般油墨、符合ROHS油墨、符合CPSIA油墨),單價即有差 異云云,無非係以翌裕公司原委託外包之油墨廠商即彩印公司因本件臨訟所為之價差表格,蓋翌裕公司與彩印公司於兩造協商會議時聲稱不知CPSIA標準為何云云,可證業界根本 無所謂區別CPSIA油墨、ROHS油墨與一般油墨等三種油墨規 格之價格。且翌裕公司及彩印公司均係本件債務不履行之利害關係人,彩印公司甚至曾詢問百興揚公司,關於彩印公司應賠償之數額為何等語,則該等臨訟所製且片面偏頗之上開二證物實難遽以採信。又百興揚公司因翌裕公司未依約提出符合品質之給付並拒絕修補補印,遂另行向其他油墨廠商即鑫欣實業社委託要求使用符合CPSIA標準之油墨進行印刷, 而依鑫欣實業社針對同於本件211號訂單內容之報價,為單 價22元,報價竟遠低於翌裕公司之報價即單價27元;又鑫欣實業社針對同於本件213號(靶心)訂單內容之報價,為單 價130元,報價竟亦低於翌裕公司之報價即單價152元之價格低廉,故倘如翌裕公司所稱油墨價格係因規格不同有所差異,本件5份訂單係以一般油墨規格報價云云,則何以於相同 印刷規格要求下,鑫新實業社就CPSIA標準之油墨所為報價 並非翌裕公司所謂一般油墨規格報價之二倍?顯見翌裕公司前開所謂規格不同則單價即有差異之業界慣例云云,並非實在。再者,自鑫新實業社就相同印刷規格下以CPSIA標準之 油墨印刷之報價顯低於翌裕公司於本件系爭訂單之印刷報價,益徵翌裕公司就系爭訂單確係依兩造約定之CPSIA標準油 墨規格所為之報價,由此更可窺知翌裕公司以前所辯無足可採。本件翌裕公司未依兩造所約定之品質完成工作,復拒絕修補,且此未依債之本旨之給付亦係可歸責於翌裕公司之事由所致,百興揚公司自得依民法債務不履行及民法第494條 之規定解除契約,亦毋須給付貨款。 ㈢、末查,元禮公司於103年4月18日將209號訂單大貨成品送交 檢測,於103年4月30日檢驗結果就紅色油墨部分驗出超標,且元禮公司於103年5月2日請全國公證以XRF機器掃瞄方式再次進行檢測,亦未通過測試。因211號訂單係209號訂單之追加,二筆訂單均使用相同之油墨印刷,故209號訂單之大貨 成品既經檢測證實確已超標,則使用相同油墨印製而成之211號訂單大貨成品,其油墨含鉛量自亦超標,其理至明。元 禮公司亦於103年4月29日將213號訂單大貨成品送檢測,於 103年5月7日就橘色、綠色及黃色油墨部分驗出超標結果, 元禮公司亦於103年5月7日請全國公證以XRF機器掃瞄方式再次進行檢測,213號訂單大貨成品亦未通過測試。翌裕公司 於103年5月12日亦自行將213號訂單大貨成品送交SGS檢驗,檢驗結果亦遠超過CPSIA標準數值即90 ppm數倍。本件雖全 國公證回函另稱上開二份測試報告於第三次重送樣品測試後結果均為通過(pass),並據以作成最後之檢驗報告等語,惟上開全國公證所指第三次送測之樣品,實係百興揚公司後續另行提供符合CPSIA標準之油墨(即油墨廠提供之油墨) 補樣,是以其送驗結果自然係符合標準而無超標情形,因此第三次送驗後並未超標,亦不影響翌裕公司因於印刷過程中使用不合約定標準之油墨,導致印刷成品有重大瑕疵之嚴重違約情事。此外,系爭5份訂單內容係為兒童益智玩具組合 之部分配件,百興揚公司於收到翌裕公司供貨後,尚須將其他所有配件包裝完整,方能出貨,而因系爭5份訂單均係屬 同一貨品供貨,須一併出貨驗收,只要其中部分貨品有問題,國外客戶即全部拒絕驗收,是系爭5份訂單遭國外客戶退 回重印之原因,均係因翌裕公司未依契約約定使用符合標準之油墨所致。因翌裕公司3筆訂單之印刷油墨均未符合CPSIA標準,致國外客戶拒絕收受系爭5份訂單之所有貨品,則既 然210號訂單及212號訂單大貨成品亦因此無法出貨,從而,此部分之給付於百興揚公司亦無實益,依民法第227條、第 232條、第254條、第260條之規定,百興揚公司自得拒絕該 部分給付,解除契約並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則翌裕公司請求百興揚公司給付報酬,自無理由。再查,百興揚公司因翌裕公司先前交貨遲延、誤用問題油墨、送驗後獲悉不利結果更隱瞞推託、不願負責等不良前例及推諉卸責之態度,惟恐其於印製中又產生其他意外,致出貨予國外客戶延誤導致巨額罰款等因素,只好先將貨品送交其他協力廠商配合趕工印製(惟此時翌裕公司亦為刁難,甚拒不提供先前早已付款之舊印版、底片等),而另行花費重新訂料、發包製版、印刷、包裝及遭客戶請求違約賠償損失,共計1,740,786 元,準此,百興揚公司自得依民法第495條之規定向翌裕公 司請求前開損害賠償數額,亦即翌裕公司對百興揚負有1,740,786元之損害賠償債務。退萬步言,縱鈞院認定百興揚公 司僅證明209、213號訂單之油墨未符合兩造約定之標準,而認百興揚公司應給付翌裕公司印刷報酬,惟基於百興揚公司及翌裕公司互負債務,且前開損害賠償債務與報酬債務給付種類均為金錢,且均屆清償期,百興揚公司自得主張抵銷而毋庸給付翌裕公司報酬款項等語。爰依法提起上訴。 三、本件原審對於翌裕公司之請求,僅判決百興揚公司應給付其314,931元,及自103年6月17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而駁回翌裕公司其餘請求,並依職權為假執行之宣告。嗣經翌裕公司、百興揚公司分別對於原審判決之敗訴部分不服均提起上訴,上訴人翌裕公司上訴聲明求為判決:1、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翌裕公司之部分廢棄。2、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百興揚公司應再給付上訴人翌裕公司 103,550元,並自103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3、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百興 揚公司負擔。被上訴人百興揚公司則為答辯聲明: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翌裕公司負擔。另上訴人百興揚公司上訴聲明求為判決:1、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百興揚公 司之部分廢棄。2、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翌裕公司於第 一審之訴駁回。3、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翌裕公 司負擔。被上訴人翌裕公司則為答辯聲明: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百興揚公司負擔。 四、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㈠、百興揚公司於102年10月11日向翌裕公司以起訴狀原證一電 子郵件之內容詢價,翌裕公司於102年10月14日向百興揚公 司報價。 ㈡、百興揚公司於102年11月21日要求翌裕公司提供樣品予百興 揚公司,嗣百興揚公司於103年2月6日向翌裕公司訂購209號雙圓交叉圖訂單、210號數字地墊訂單(訂單號碼分別為 HG260209、HG260210,合稱第一筆訂單,分別簡稱209號訂 單、210號訂單),於103年3月21日至同年月27日交貨予百 興揚公司。 ㈢、百興揚公司復於103年3月20日至同年月21日再向翌裕公司訂購211號追加雙圖交叉圖、212號追加數字地墊、213號靶心 地墊(訂單號碼分別為HG260211、HG260212、HG260213,合稱第二筆訂單,分別簡稱211號訂單、212號訂單、213號訂 單),翌裕公司同年4月23日至同年5月2日交貨予百興揚公 司。 ㈣、209號訂單於103年4月18日貿易商送全國公證檢驗第一次測 試結果,紅色油墨部分沒有通過CPSIA標準;於103年5月2日送驗第二次測試結果,大貨樣的紅色油墨沒有通過CPSIA標 準、於103年5月5日送驗第三次測試結果為PASS,測試數據 即為報告上TWNH00000000。 ㈤、213號訂單於103年4月29日貿易商送全國公證檢驗第一次測 試結果,紅色油墨部分沒有通過CPSIA標準;於103年5月7日送二次測試結果,大貨樣的紅色油墨沒有通過CPSIA標於103年5月8日送驗第三次測試結果為PASS,測試數據即為報告上TWNH00000000。213號訂單由翌裕公司送驗SGS之103年5月14日之檢驗結果就橘色塗料、綠色塗料、黑色紅色藍色混色塗料未通過CPSIA標準。 ㈥、210號、211號、212號訂單沒有檢驗報告。 ㈦、兩造103年4月30日電話討論、同年5月5日;同年5月7日、同年5月12日開會討論本案訂單。 五、兩造爭執事項: 兩造有無約定翌裕公司所使用之油墨必須符合CPSIA標準? 翌裕公司請求百興揚公司給付貨款,有無理由?款項若干?六、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兩造有無約定翌裕公司所使用之油墨必須符合CPSIA標準? ⒈翌裕公司主張百興揚公司下單時無指明油墨要符合CPSIA標 準一情,百興揚公司主張其下單時在訂單上有載明油墨要符合CPSIA標準,且與翌裕公司約定油墨要符合CPSIA標準等情。經查,百興揚公司於102年10月11日以電子郵件載明就雙 圓交叉圖、數字地墊、靶心地墊等油墨印刷產品向翌裕公司詢價,翌裕公司於102年10月14日向百興揚公司提出報價單 ,百興揚公司並於103年2月6日傳真工作外發單作為訂單之 方式向翌裕公司為系爭209號、210號訂單之訂購,再於同年月20日、21日以傳真工作外發單作為訂單之方式向翌裕公司為系爭211號、212號地墊、213號訂單之訂購,為兩造所不 爭執之事實。再查,翌裕公司於本院所提出之系爭209號、210號、211號、212號、213號訂單即工作外發單影本,其上 均未載有「油墨要符合CPSIA標準」、「油墨必須符合CPSIA標準」等字樣;反觀,百興揚公司所提出之系爭209號、210號、211號、212號、213號訂單即工作外發單影本及當庭提 出之原本,其上則載有「油墨要符合CPSIA標準」、「油墨 必須符合CPSIA標準」等字樣,此有兩造各方提出之訂單在 卷可稽(見本院103年度司重簡調字第421號卷第9、10、11 、14、15、16頁、見本院103年度重簡字第859號卷一第52-56頁),可見兩造所持之工作外發單相異。又蓋因兩造係以 傳真方式為下單方式,故翌裕公司所取得之訂單均為傳真之複印本,其訂單上字跡自會因傳真後而變形,且傳真複印本亦可經事後修改再複印,故而,翌裕公司所提出之工作外發單影本內容究為原先傳真本,抑或事後經修改者,自難單憑檢閱、比對兩造所提出之工作外發單即可確認。而百興揚公司製作之工作外發單原本內容會以剪貼、拷貝或手寫三種方式共同製作,為百興揚公司陳明在卷並於原審提出原本當庭核對可稽(見本院重簡卷一第212頁反面至第213頁),且參兩造於95年間至103年間合作所為之工作外發單因採行圖檔 電腦輸出後剪貼、修補之方式製作,故其工作外發單原本製作過程非以同一支筆書寫,其上墨色不一之情形多有所在,此據百興揚公司提出兩造自95年9月27日至103年3月21日止 間歷年往來之工作外發單等件可證(見本院卷第43-48頁) ,故而,百興揚公司所提出之工作外發單原本之內容究竟為原先即載明及剪貼者,抑或臨訟事後經加註者,自難單憑檢閱、比對兩造所提出之工作外發單,或其上文字書寫之筆墨不同即可逕認百興揚公司之工作外發單上最後一行文字乃臨訟事後經加註。故而,翌裕公司主張其所提出之本件訂單即工作外發單影本內容為真正,而百興揚公司所提出之工作外發單內容因文字筆墨顏色深淺不同以及黏貼製作之不合理等情,可認「油墨要符合CPSI A標準」、「油墨必須符合CPSIA標準」等字樣是臨訟所增加云云,當屬速斷,並非可採。 ⒉複查,系爭209號、210號訂單產品於103年3月21日至同年月27日交貨予百興揚公司,其中系爭209號訂單產品於同年4月18日送全國公證檢驗公司為第一次檢驗,其報告於同年4月 30日檢測結果顯示產品之紅色油墨超出法規限值;而系爭 211號、212號、213號訂單於同年4月23日至同年5月2日交貨予百興揚公司,其中系爭213號訂單於103年4月29日送全國 公證檢驗公司為第一次檢驗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且有全國公證檢驗公司103年4月30日、103年4月29日檢測報告在卷(見本院卷第127、166、208頁),堪以認定。又觀百興揚 公司於接獲訂單產品之檢驗報告顯示油墨超出法規限值後,陸續與翌裕公司人員之對話譯文內容節錄如下: ① 103年4月30日,百興揚公司人員洪志勇稱:「不是,林先 牛,我們當初要印的時候我就強調一定要符合CPSIA的標準。」、翌裕公司人員林永俊稱:「你是有講啦!但是那是 什麼標準我不知道,我也有問油墨廠他們也說不知道,我 有跟李小姐說是不是客人那邊有打樣過有打實樣過,現在 才說不行,那時候就說可以。」等語(見本院卷第85頁) 。 ② 103年5月5日,百興揚公司人員洪志勇稱:「打樣的時候,他就說這個也沒問題,那個奧林匹克也沒問題,這個應該 也沒問題,因為一開始客人有說,我都跟你們說,這油墨 要符合標準。」、翌裕公司人員林永俊稱:「因為那時候 我,應該這樣講,一開始的時候,李小姐也有打規格給我 ,但是我有跟她說我不知道那是什麼規格,我也不知道, 你們可能要自已去驗,自己去檢驗才知道,我們沒有辦法 自己花錢去做這方面的檢驗,那油墨,當然油墨我們是有 ,我們還有符合ROHS,你如果說一般來講的重金屬應該是 都OK。」等語(見本院卷第87頁)。 ③ 105年5月7日,百興揚公司人員洪志勇稱:「但是他說我很慎重啦!但是事實上我不是要吹就什麼責任,我只是跟你 提說這個油墨到底怎樣?CPSIA是這兩個禮拜才告訴他要有這個檢驗報告的要符合這個!要不然他前面都不知道。」 、翌裕公司人員林永俊稱:「我會這兩個禮拜才跟他說, 是因為李小姐跟我說你要驗油墨,我才跟他講說客戶要驗 油墨,要符合CPSIA,你那個OK嗎?有符合CPSIA嗎?他說 什麼是CPSIA?」、百興揚公司人員洪志勇稱:「我也不知 道!所以才知道這個嚴重性。」、翌裕公司人員林永俊稱 :「而且從頭開始的時候,李小姐跟我說我一直有跟你講 要說要符合CPSIA,但是我一開始也跟她說CPSIA是什麼? 我不知道,你要自己叫客人自己去驗。」等語(見本院卷 第93頁正反面)。 ④ 105年5月7日,翌裕公司人員李小姐稱:「那我們這樣說好了,之前林先生有跟他們的小姐問,但他們小姐說比較不 清楚,可能也要請人拿去驗,所以林先生才跟李小姐說, 跟李小姐回,回說不好意思,我們這裡有符合的ROHS的證 書,檢驗報告我寄給你她有跟廠商說我寄給你,那你說的 那CPSIA的部份,我廠商這邊沒有,所以你要拜託客人拿去驗,這當初都有跟你們說清楚。」、百興揚公司人員洪志 勇稱:「檢驗中心ROHS跟CPSIA,重金屬八項裡面有七項是重複一樣的。」等語(見本院卷第97頁)。 ⑤ 105年5月7日,百興揚公司人員洪志勇稱:「這本來我的所以我的意思認為應該是你都可以把關的很好,因為我強調 這樣你應該要跟油墨廠講好。」、翌裕公司人員林永俊稱 :「因為一開始,當然我沒跟油墨廠講,你們要符合CPSIA的油墨給我,但是一開始你們下單時你們也有寫CPSIA,我也有跟李小姐說CPSIA是什麼?我不知道,你們要自己去驗,我有先這樣跟李小姐講說,這你們要自己去驗,這我不 知道真的我不知道,李小姐說你不能跟我說你不知道,然 後就丟給我。第一就是我不知道CPSIA是什麼?我也沒有門路可以去檢驗什麼東西。」、百興揚公司人員洪志勇稱: 「這問題我們知道啦!這檢驗的丟給油墨廠,你丟給周先 生問他說油墨要符合CPSIA他就知道了它一定知道。他如果不知道會趕快打電話去問。問公證,問SGS檢驗。」等語(見本院卷第99頁)。 ⑥ 105年5月7日,翌裕公司人員林永俊稱:「所以也是前兩個禮拜才說要驗油墨的,我們要驗這張單的時候也沒有說要 驗油墨啊?」、百興揚公司人員洪志勇稱:「所以這點喔 就是個把柄啦,因為我訂單有註明,我訂單寫說油墨要符 合CPSIA,如果你不知道,那你就主動去問,甚至你要跟油墨廠說我一定要符合標準,你要跟他講這句,那麼你的責 任就會很少了。」、翌裕公司人員李小姐稱:「可是兩個 禮拜才…但是東西已經出了。」、翌裕公司人員林永俊稱 :「已經出很久了,我也是奇怪我們都已經出了兩個禮拜 他才說要驗油墨,這真的是本末倒置嘛!一定要先驗好油 墨,沒問題之後我們才來印。」等語(見本院卷第100頁反面)。 ⑦ 整理前述對話內容,可知翌裕公司人員於103年4月30日至103年5月7日之歷次對話中有自陳:百興揚公司於系爭訂單 下訂單時有要求翌裕公司之油墨應符合CPSIA標準,且百興揚公司人員一開始打規格予翌裕公司時,也有表明應符合 CPSIA標準,但對於CPSIA標準之內容不清楚,且回應應由 百興揚公司自行負責檢驗,並待百興揚公司提出驗油墨時 ,方告知油墨廠商「客戶說要驗油墨,要符合CPSIA」等情明確,且對於百興揚公司人員洪志勇表示「當初要印時有 要求要符合CPSIA標準」一情於對話中均未否認或爭執,堪認百興揚公司主張其於下訂單時已註明油墨必須符合CPSIA標準予翌裕公司,且為翌裕公司所知悉,惟翌裕公司未告 知油墨廠商等情當非虛構,應可採信。 ⒊再查,百興揚公司有關系爭209號、210號、211號、212號、213號訂單之客戶出口產品至歐美之廠商,其向百興揚公司 訂購貨品時即要求產品之材料、油墨必須符合CPSIA標準, 且產品須抽驗合格等情,此有兩造人員於103年5月5日對話 譯文內容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88頁反面、第91頁正反面),且有證人即元禮公司業務人員盧悅文到庭證述:要進入美國之產品最基本的測試就是要通過CPSIA標準,我們的產品 就要輸出美國等語(見本院卷第246頁),可認百興揚公司 知悉產品要輸出歐美,其客戶即元禮公司對於產品必須符合CPSIA標準一節要求甚切,是認百興揚公司訂購油墨印刷時 ,理應會對翌裕公司提出「油墨應符合CPSIA標準」一節, 始能確保其所交付予歐美客戶之產品亦達到渠等所約定之品質。且查,百興揚公司向其材料供應商即佩龍材料廠下訂單訂購可供油墨印刷之地墊材料時,亦於一開始即要求材料須符合CPSIA標準,此有兩造與佩龍材料廠經理之對話譯文內 容可證(見本院卷第106頁),益徵百興揚公司訂貨時,當 會指示其下游廠商應提供合乎CP SIA標準之產品,百興揚公司豈會缺漏不向翌裕公司提出應符合CPSIA標準,顯與交易 常情不符。綜上,應認百興揚公司為系爭209號、210號、211號、212號、213號訂單產品訂購時,即提出油墨應符合CPSIA標準之條件,且為翌裕公司所知悉並允諾承作,兩造間有約定翌裕公司所使用之油墨須符合CPSIA標準,因此,不論 翌裕公司是否了解、知悉CPSIA標準內容為何,又或是否提 供樣品供百興揚公司檢閱,翌裕公司所使用之油墨自應依符合CPSIA標準。 ㈡、翌裕公司請求百興揚公司給付貨款,有無理由?款項若干?⒈查兩造間系爭209號訂單產品為雙圓交叉圖,又稱奧林匹克 圈圖,此產品會使用到之油墨顏料為「紅色」及「藍色」,系爭209號產品翌裕公司係於103年3月21日至27日間交貨完 畢後,復由百興揚公司提供油墨原料(即分裝成小批油墨)及量產成品(又稱產品大貨樣)予其客戶即元禮公司,再由元禮公司送全國公證檢驗公司進行檢測,第一次檢測報告(報告編號TWNH00000000)於103年4月30日提出,其結果顯示:「紅色油墨46763p pm而超出法規限值」等語;元禮公司 復於103年5月2日再送全國公證檢驗公司第二次檢測,此次 檢驗方式乃「用XRF機器在大貨成品地墊上掃描檢測,並顯 示數據」,本次檢驗報告(報告編號TWNH00000000)於103 年5月5日提出,其結果顯示:「安排XRF測試,紅色油墨測 試結果為82403ppm而超出法規限值」等語;之後,百興揚公司再提供「油墨廠提出新的紅色油墨原料」予元禮公司,元禮公司於103年5月5日再送全國公證檢驗公司第三次檢驗, 其結果顯示:「通過」等情,有上開三次檢測報告、檢測結果通知電子郵件、百興揚公司與元禮公司間之電子郵件、本院函詢全國公證檢驗公司之回函等件在卷可證(見本院卷第126頁、第127頁、第186頁、第208頁),且有證人即元禮公司業務人員盧悅文到庭證述碁祥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43-246頁),堪認系爭209號訂單之產品其紅色油墨檢驗超過C PSIA標準。再查,翌裕公司人員於103年4月30日至103年5月12日間與百興揚公司間之歷次對話中自陳:「那支大貨拿錯了」、「就是這個紅,就是這個圓圈圈的那個紅,使用到這個。」、「因為那時候跟我說1支,含鉛的那支沒驗,我說 那OK我們承認我的錯誤,那支有含鉛;我問油墨廠說那支確實有含鉛嗎?油墨廠說對,那時我才知道我拿錯了,因為我本來為什麼拿那支?就是原材料比較薄,0.2那個,第二批 追加的材料比較厚。」、「我那支庫存是2010以前的,但是一樣是這支油墨,但是這支是以前的有含鉛」、「你那個料啊是軟軟的,那個料很軟,我用PVC溶劑PVC油墨去弄,是用PVC溶劑去印,印下去會捲捲的、捲捲的,我好心啦,我的 人就是東西不好印不要用,我就是用好一點的,我要印好一點給你,因為那種油墨就是PS,PS+S,S是不會腐蝕性的, 誰知道我拿那個PS油墨是含鉛的,所以我也自認我不對,這也是出自我好意,我要印起來漂亮沒有皺摺,用起來不然你以前軟軟的會有皺摺,那圓圈印起來不是縮縮的?那現在印起來比較平整,那就是S溶劑,我沒事好心用PS油墨,紅色 的,死!含鉛,那他也有跟我說,那你用那個就不對。」等語,有此等對話譯文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7頁正反面、第93頁反面、第106頁反面),可見翌裕公司因百興揚公司所 提供系爭209號訂單之雙圓交叉圖布料屬於較軟較薄之材質 ,為使印刷平整,故取用含鉛之紅色油墨,導致量產產品之油墨超出CPSIA標準。至於系爭211號訂單固與系爭209號訂 單產品同為雙圓交叉圖,並使用「紅色」及「藍色」油墨顏料,惟查,系爭211號訂單乃事後追加之訂單,且產品係於 103年4月23日至103年5月2日間交付,與系爭209號訂單產品為不同批印刷製作之產品,且觀諸前開翌裕公司人員之陳述內容,可知百興揚公司提供之第二批追加雙圓交叉圖之布料較第一批厚,翌裕公司是否有再加入含鉛之紅色油墨原料使印刷平整之情形,亦有疑義,因此,自難僅因系爭209號訂 單產品檢驗不合格而認系爭211號訂單產品有同樣混入含鉛 油墨原料而檢驗不合格之情形,又百興公司自始復未提出系爭211號訂單產品油墨不符合標準之事證以實其說,故百興 揚公司主張系爭211號訂單產品之油墨亦有不符合CPSIA標準之情形云云,自難採信。 ⒉複查,兩造間系爭213號產品為靶心地墊,又稱雙面靶心, 此產品會使用到之油墨顏料為「紅色」、「藍色」、「黑色」、「橘色」、「綠色」及「黃色」,系爭213號產品翌裕 公司係於103年3月24日至5月2日間交貨完畢後,復由百興揚公司提供地墊量產成品(又稱產品大貨樣)及紅色以外之油墨原料予元禮公司,元禮公司於103年4月29日送全國公證檢驗公司進行檢測,第一次檢測報告(報告編號TWNH00000000)其結果顯示:「測試部位#2、#6與#3測試結果超出法規限值」等語;元禮公司復於103年5月7日再送全國公證檢驗公 司第二次檢測,此次檢驗方式乃「用XRF機器在大貨成品地 墊上掃描檢測,並顯示數據」,本次檢驗報告(報告編號 TWNH00000000)結果顯示:「橘色、綠色、黃色油墨仍超出法規限值」等語;之後,百興揚公司再提供「橘色、黃色、綠色補樣的分裝油墨原料」予元禮公司,元禮公司於103年5月5日再送全國公證檢驗公司第三次檢驗,其結果顯示:「 通過」等情,有上開三次檢測報告、檢測結果通知電子郵件、百興揚公司與元禮公司間之電子郵件、本院函詢全國公證檢驗公司之回函等件在卷可證(見本院卷第144頁、第145頁、第147頁、第156頁、第166頁、第208頁),且有證人即元禮公司業務人員盧悅文到庭證述碁祥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43-246頁),堪認系爭213號訂單之產品其油墨檢驗超過CPSIA標準。又關於系爭210、212號訂單之產品均為數字地墊 ,亦稱雙面數字,此產品會使用到之油墨顏料僅有「黑色」,且其產品油墨符合CPSIA標準,其訂單金額分別為119,350元、24,750元等情,業經百興揚公司自承在卷(見本院重簡卷二第165頁反面),且百興揚公司自始未提出有關系爭210號、212號訂單產品有超過CPSIA標準之證據資料,堪認翌裕公司所交付之系爭210號、212號訂單產品已合於兩造約定之內容。 ⒊綜上所述,翌裕公司交付之系爭209、213號訂單產品之油墨未達CPSIA標準,至於系爭210、211、212號訂單產品,百興揚公司未能證明其等油墨未達CPSIA標準。次按稱承攬者, 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承攬人不於前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修補瑕疵,或依前條第三項之規定拒絕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民法第490條、第 494條前段分別規定明文。查兩造有約定翌裕公司所使用之 油墨必須符合CPSIA標準,業如前述,翌裕公司交付之系爭 209、213號訂單產品之油墨未達CPSIA標準,故而,百興揚 公司抗辯系爭209、213號訂單產品油墨未達兩造約定之CPSIA標準而有瑕疵,依承攬規定拒絕給付報酬等語,當屬有據 ,翌裕公司請求系爭209、213號訂單報酬,洵屬無據,應予駁回。又關於系爭210、211、212號訂單之產品業據翌裕公 司依約完成並均交付予百興揚公司,故就此部分主張百興揚公司應給付報酬,當屬有據。末查,本件共有5筆訂單,訂 單總額(包含報酬、打樣費用、底片版費)共計418,481元 ,其中系爭209號訂單產品出片量為3847片、訂單每片報價 為27元,而系爭213號訂單產品出片量為810片,訂單每片報價為155元,此有翌裕公司提出百興揚公司應付款明細表、 出貨單、系爭209號、210號、211號、212號、213號訂單影 本在卷可茲(見本院司簡調卷第28頁、見本院重簡卷一第52-57頁、本院重簡卷二第161頁),為兩造不爭執(見本院重簡卷一第165頁反面、本院卷第277頁反面),因此,系爭209號訂單之報酬應為109,063元【計算式:(3847片×27元) ×1.05=109,062元,小數點下四捨五入】,系爭213號訂單 之報酬應為131,828元【計算式:(810片×155元)×1.05 =131,828元,小數點下四捨五入】,準此,翌裕公司得請 求之金額應為177,591元【計算式:418,481元-109,062元-131,828元=】,為有理由,逾此部分則為無理由。 ㈢、百興揚公司主張抵銷有無理由? ⒈按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依民法第493條及第494條規定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此民法第495條定有明文。 次按,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民法第334條 亦有明定。 ⒉查百興揚公司之客戶要求百興揚公司所交付之產品其油墨均須符合CPSIA標準,再由百興揚公司發包予翌裕公司刷印製 作,而翌裕公司所交付百興揚公司之系爭209、2 13號訂單 產品,因油墨未達CPSIA標準而有瑕疵等情,業如前述,是 認百興揚公司所收受之系爭209、213號訂單產品當無法履行其與元禮公司間之契約約定,而有重新印刷製作之必要,故而,百興揚公司主張其因系爭209、213號訂單產品有瑕疵而另行重新訂料、發包印製產品等語,應屬有據。又百興揚公司主張其因另行訂料、發包印製產品而支出材料費用121, 450元一情,業據其提出百興揚公司對佩龍塑膠有限公司之 訂購單、佩龍塑膠有限公司開據之發票影本在卷可證(見本院重簡卷二第128-131頁),且觀上開訂單及發票均蓋有佩 龍塑膠有限公司公司章、發票章,堪認為真正,且其訂購時間為103年5月6日、同年月8日,乃兩造接獲油墨檢驗報告發現產品油墨未達CPSIA標準之一週後,其訂購時點亦合乎交 易常理,是認百興揚公司主張其因翌裕公司交付之產品有瑕疵而另行購買PVC白色料,支出材料費121,450元等語,並非虛構,當可採信。揆諸前開規定,百興揚公司主張翌裕公司應賠償此材料費用121,450元之損害,洵屬有據。 ⒊次查,百興揚公司主張其因另行訂料、發包印製產品而支出製版費用43,523元及印刷費212,646元等情,業據其提出百 興揚公司對鑫新實業社之訂單、鑫新實業社之估價單、發票等件在卷可證(見本院重簡卷二第132-13 5頁),且觀上開估價單及發票均蓋有鑫新實業社公司章、發票章,堪認為真正,且其訂購內容為「雙圓交叉圖、規格60×180公分」及 「投擲墊雙面3色印、規格12×110公分」,與系爭209、213 號訂單之產品相同,且訂購時間為103年5月16日,乃兩造最後一次協商103年5月12日後之4天,其訂購時點合乎交易常 理,堪認百興揚公司確實有將系爭209、213號訂單內容重新發包予鑫新實業社為製版及印刷。惟查,百興揚公司支出予鑫新實業社之製版費用為41,450元,非百興揚公司主張43,523元,此有鑫新實業社兩組版費之估價單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重簡卷二第頁第134頁),又製版費用乃百興揚公司重 複支出,準此,百興揚公司得主張翌裕公司賠償此製版費用41,450元之損害,逾此部分之製版費用,百興揚公司未再提出其他證據以實其說,自非有據。另外,翌裕公司就系爭 209、213號訂單之印刷費用不得向百興揚公司請求給付,業如前述,故而,百興揚公司支付予鑫新實業社之印刷費212,646元非因本件瑕疵給付所生之損害,是揆諸前開規定,百 興揚公司主張翌裕公司應賠償其印刷費212,646元,當屬無 據。 ⒋復查,百興揚公司主張其因另行發包印製產品交付客戶,而支出包裝費、OPP袋費、人力費、貼紙、紙箱費用共44,647 等情,業據其提出百興揚公司對佩龍塑膠有限公司之訂購單、佩龍塑膠有限公司開據之發票、百興揚公司對順豪塑膠有限公司之訂單、順豪塑膠有限公司之發票、百興揚公司對榮記美印有限公司之訂單、榮記美印有限公司之發票、加工時數表、百興揚公司對上格紙器有限公司之訂單、上格紙器有限公司之對帳明細表、發票等件影本在卷可證(見本院重簡卷二第136-146頁),且觀上開發票均蓋有各公司發票章, 堪認此等單據之內容為真正,從而,百興揚公司主張其因翌裕公司交付之產品有瑕疵而另行支出包裝費、OPP袋費、人 力費、貼紙、紙箱等費用一節,應認可採。又查,上開單據所示百興揚公司訂購之時間點在103年5月至6月間如附表一 所示之部分,因係百興揚公司103年5月間另行發包製作產品後,併同再進行包裝等情,其訂購時點合乎交易常理,堪認為百興揚公司重新叫料、包裝所支出之費用,共計29,667元(計算示如附表一);至於上開發票、單據所示在103年3月或4月間所為之訂購,自與百興揚公司因本件重新叫料、包 裝等舉無涉,因此,百興揚公司因翌裕公司交付之產品有瑕疵而另行支出包裝費、OPP袋費、人力費、貼紙、紙箱等費 用為29,667元,逾此部分之金額,百興揚公司未再提出其他證據以實其說,自非有據。 ⒌綜上所陳,百興揚公司因翌裕公司交付之產品有瑕疵而另外發包支出材料費用121,450元、製版費用41,450元、包裝費 、OPP袋費、人力費、貼紙、紙箱等費用29,667元,而受有 損害,是百興揚公司依民法第495條定請求翌裕公司賠償192,567元(計算示:121,450元+41,450元+29,667元=192, 567元),為有理由。故百興揚公司主張以上開損害賠償債 權向翌裕公司就本件債權主張抵銷,於法有據。翌裕公司上開得請求給付之金額經抵銷後,已無剩餘,是翌裕公司請求百興揚公司給付418,481元及法定利息部分,即無理由,應 予駁回。 七、綜上所述,翌裕公司主張兩造間未約定翌裕公司提供之油墨應符合CPSIA標準,翌裕公司並未有瑕疵給付之情形,其對 百興揚公司就系爭209號、210號、211號、212號、213號訂 單尚有報酬及費用共計418,481元云云,為不足採,百興揚 公司抗辯兩造間有約定翌裕公司提供之油墨應符合CPSIA標 準,且就系爭209、213號訂單產品部分翌裕公司有瑕疵給付情形,及抵銷抗辯部分,自屬可信。從而,翌裕公司本於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給付418,481元及法定利息為無 理由,不應准許。是原審判命百興揚公司給付304,931元及 法定利息部分並為假執行之宣告,自有未洽。百興揚公司之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予以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至原審為翌裕公 司敗訴之判決,及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並無不合。翌裕公司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百興揚公司之上訴為有理由,翌裕公司之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50條、第449條第1項、第78條、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 法 官 劉以全 法 官 羅惠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書記官 王嘉蓉 附表一 ㈠、103年5月20日向順豪塑膠有限公司訂購OPP袋費用10,839元 (計算示:4111元+6728元)。 ㈡、103年5月19日向榮記美印有限公司訂購外包貼紙費用4,200 元。 ㈢、103年5月20日向上格紙器有限公司訂購外銷用紙箱費用1,838元。 ㈣、103年5月、6月人力工時費用12,790元(6,875+5,915=12,790元)。 共計29,667元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上…」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