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2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26號
- 聲請人
- 雲獅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雲昌安
- 相對人
- 李盛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主文欄中關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O四年度司執字第五O四五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O四年度司執字第六八八九八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