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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039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蕭胤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039號

原告
陳文恭
被告
展邑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舒雅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拾叁萬壹仟伍佰貳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捌仟零肆拾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柒仟伍佰肆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於 5日內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包括證據)之準備書狀一件,並應將繕本(包括所附證據)自行送交被告,並於送達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

三、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蕭胤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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