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21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216號
- 原告
- 佛山市順德區華美聯創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榮志
- 被告
- 艾莉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明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0萬7,059元【即以104年4月10日起訴時臺灣銀行美金匯率31.402元換算,折合新臺幣540萬7,05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5萬4,5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蕭胤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