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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2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27 日
  • 法官
    蕭胤瑮
  • 法定代理人
    何榮志、葉明昇

  • 原告
    佛山市順德區華美聯創貿易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艾莉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216號原   告 佛山市順德區華美聯創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榮志 被   告 艾莉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明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0萬7,059元【即以104年4月10日起訴時臺灣銀行美金匯率31.402元換算,折合新臺幣540萬7,05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 5萬4,5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蕭胤瑮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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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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