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2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27 日
- 法官蕭胤瑮
- 法定代理人何榮志、葉明昇
- 原告佛山市順德區華美聯創貿易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艾莉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216號原 告 佛山市順德區華美聯創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榮志 被 告 艾莉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明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0萬7,059元【即以104年4月10日起訴時臺灣銀行美金匯率31.402元換算,折合新臺幣540萬7,05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 5萬4,5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蕭胤瑮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林怡秀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