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23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233號
- 原告
- 許世明
- 被告
- 瑞能儲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憲忠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陸拾參萬貳仟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貳萬柒仟壹佰參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萬陸仟陸佰參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