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2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20 日
- 法官游涵歆
- 當事人許世明、瑞能儲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233號原 告 許世明 被 告 瑞能儲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憲忠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陸拾參萬貳仟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貳萬柒仟壹佰參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萬陸仟陸佰參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游涵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0 日書記官 林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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