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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282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魏俊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282號

原告
和朋資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靜翊
被告
蔡 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玖佰零參萬肆仟柒佰陸拾貳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玖佰零參萬肆仟柒佰陸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玖萬零肆佰玖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該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瓐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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