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2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282號原 告 和朋資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靜翊 被 告 蔡 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玖佰零參萬肆仟柒佰陸拾貳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玖佰零參萬肆仟柒佰陸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玖萬零肆佰玖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該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 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書記官 林瓐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