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3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29 日
- 法官魏俊明
- 當事人開運企業有限公司、新承通訊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347號原 告 開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榕媛 被 告 新承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啟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起訴狀載明其起訴請求確認原告對被告如附表所示之盈餘分配請求權存在,其各得請求之盈餘之總計價值為何,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附表所示各盈餘之價值),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規定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 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林瓐姍 附表: ┌─┬──────────┬───────────┐ │編│被告公司設立之倉庫 │ 盈餘分配請求權之比例 │ │號│ │ │ ├─┼──────────┼───────────┤ │1 │信義倉庫 │百分之5 │ │ │ │ │ ├─┼──────────┼───────────┤ │2 │中壢倉庫 │百分之10 │ │ │ │ │ ├─┼──────────┼───────────┤ │3 │台中倉庫 │百分之5 │ │ │ │ │ ├─┼──────────┼───────────┤ │4 │彰化倉庫 │百分之5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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