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1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347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魏俊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347號

原告
開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榕媛
被告
新承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啟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起訴狀載明其起訴請求確認原告對被告如附表所示之盈餘分配請求權存在,其各得請求之盈餘之總計價值為何,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附表所示各盈餘之價值),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規定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瓐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被告公司設立之倉庫 │ 盈餘分配請求權之比例 │
 │號│          │           │
 ├─┼──────────┼───────────┤
 │1 │信義倉庫      │百分之5        │
 │ │          │           │
 ├─┼──────────┼───────────┤
 │2 │中壢倉庫      │百分之10       │
 │ │          │           │
 ├─┼──────────┼───────────┤
 │3 │台中倉庫      │百分之5        │
 │ │          │           │
 ├─┼──────────┼───────────┤
 │4 │彰化倉庫      │百分之5        │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