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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41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賴彥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418號

原告
詹素慧

      賴聰銘

      江燿生

一、上列原告詹素慧、賴聰銘、江燿生與被告仁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新北市政府水利局、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㈠、訴之聲明第1 項原告詹素慧之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柒萬肆仟陸佰貳拾玖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陸佰柒拾貳元。

㈡、訴之聲明第2 項原告賴聰銘之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壹拾壹萬零壹佰玖拾柒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零捌拾捌元。

㈢、訴之聲明第3 項原告江燿生之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貳萬貳仟零伍拾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伍佰叁拾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述各該原告應分擔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羅尹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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