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4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0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418號原 告 詹素慧 賴聰銘 江燿生 一、上列原告詹素慧、賴聰銘、江燿生與被告仁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新北市政府水利局、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㈠、訴之聲明第1 項原告詹素慧之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柒萬肆仟陸佰貳拾玖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陸佰柒拾貳元。 ㈡、訴之聲明第2 項原告賴聰銘之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壹拾壹萬零壹佰玖拾柒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零捌拾捌元。 ㈢、訴之聲明第3 項原告江燿生之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貳萬貳仟零伍拾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伍佰叁拾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述各該原告應分擔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書記官 羅尹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