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44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445號
- 原告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正雄
- 訴訟代理人
- 曾語蘋
- 被告
- 效仲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楊冠群
- 被告
- 人
- 被告
- 張素珠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曾聲請對被告效仲股份有限公司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美金750000元,折合為新臺幣(下同)23,607,750元(以聲請支付命令時即民國104 年3 月26日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匯率美金1 元兌換新臺幣31.477元計算),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9,768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19,268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3 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