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4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0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445號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曾語蘋 被 告 效仲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楊冠群 人 被 告 張素珠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曾聲請對被告效仲股份有限公司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美金750000元,折合為新臺幣(下同)23,607,750元(以聲請支付命令時即民國104 年3 月26日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匯率美金1 元兌換新臺幣31.477元計算),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9,768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19,268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3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明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書記官 李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