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5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509號原 告 大弘亞洲文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子軒 訴訟代理人 陳宏雯律師 被 告 展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華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零參萬壹仟柒佰伍拾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貳萬壹仟壹佰玖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書記官 許丞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