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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5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租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12 日
  • 法官
    陳映如
  • 法定代理人
    黃子軒、陳華卿

  • 原告
    大弘亞洲文化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展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509號原   告 大弘亞洲文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子軒 訴訟代理人 陳宏雯律師 被   告 展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華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零參萬壹仟柒佰伍拾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貳萬壹仟壹佰玖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書記官 許丞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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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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