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50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509號
- 原告
- 大弘亞洲文化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子軒
- 訴訟代理人
- 陳宏雯律師
- 被告
- 展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華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零參萬壹仟柒佰伍拾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貳萬壹仟壹佰玖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