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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66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林哲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662號

原告
兼被選定人
林淑玲
被告
鴻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94,8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3,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宜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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