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6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662號原 告 兼被選定人 林淑玲 被 告 鴻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94,8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3,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書記官 吳宜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