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7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766號原 告 新乘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山 一、上列原告新乘機電有限公司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威邁思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叁拾柒萬壹仟伍佰伍拾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肆仟肆佰陸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萬叁仟玖佰陸拾貳元。 ㈡、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並附證據)之準備書狀,並按被告人數添具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羅尹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