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87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874號
- 原告
- 盧秋瑾
- 被告
- 王壽富
- 被告
- 立都廣告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志宏
- 被告
- 游翔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2270元、訴之聲明第四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82227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544540元(722270+822270=154454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3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