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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9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司解散清算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08 日
  • 法官
    張誌洋
  • 法定代理人
    鄭瑞發

  • 原告
    鄭瑞發
  • 被告
    承鴻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914號聲 請 人 鄭瑞發 鄭雅婷 相 對 人 承鴻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瑞發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解散清算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經查,本件屬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而相對人公司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1 億元,此有本院職權查詢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系統結果1 紙附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 億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6 款之規定,應徵聲請費用為5,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8  日書記官 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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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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