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9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0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937號原 告 邱顯錦 邱顯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董家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慶豐、唯謙企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原告於民國104年7月1日所 提之民事陳報狀所載訴之聲明第一項,原告係請求被告返還坐落於新北市○○區○○段000地號之土地及其上新北市○○區○○ 段000○號(即門牌號碼為新北市○○區○○路0號1樓)建物之 全部,則本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玖佰伍拾貳萬壹仟陸佰陸拾伍元【計算式:(122地號土地部分:210.92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92,332元)+(房屋部分: 課稅現值47,000元=19,521,665元】;另就訴之聲明第二項,原告係請求被告返還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之全部,故本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玖仟捌佰叁拾捌萬叁仟叁佰壹拾捌元【(123地號土地部分:931.42平方公尺×每平方 公尺公告現值80,527元)+(140地號土地部分:54.72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22,000)+(141地號土地部分:136.91 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22,000元)=98,383,318元】 ;至就訴之聲明第三項,原告既另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故參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以上兩項合計為壹億壹仟柒佰玖拾萬肆仟玖佰捌拾叁元(計算式:19, 521,665+98,383,318=117,904,98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壹佰零貳萬玖仟玖佰零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蕭胤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