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9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09 日
  • 法官
    高明德
  • 法定代理人
    徐美華、劉溢利

  • 原告
    慧群開發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江原道食品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943號原   告 慧群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美華 被   告 江原道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溢利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5,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17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2,677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明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書記官 李宏明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