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9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0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943號原 告 慧群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美華 被 告 江原道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溢利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5,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17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2,677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明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書記官 李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