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9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958號原 告 普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明佳 被 告 石榮武即榮洲工程行 林漢洲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肆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伍仟捌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仟叁佰肆拾元。 (二)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並附證據)之準備書狀1 份及繕本2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書記官 林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