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0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014號

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張谷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014號

原告
陳首銘(原名王俊傑)
訴訟代理人
黃銘煌律師
被告
友華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雄

      王陳燕珠

      王威凱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原告係因身為股東,依據公司法第113 條準用同法第79條前段之規定應為法定清算人,為免除法定清算人之相關責任,而提起本件訴訟,核此乃係基於股東權而生,而股東權性質為投資公司所生之權利,自屬財產權範圍,此與人格權、身分權範圍之非財產權無關,且其客觀利益無從衡量,應屬不能核定之情形(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抗字第2113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準此,本件訴訟標的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即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為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故原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谷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惠敏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