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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035號

給付修補費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魏俊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035號

原告
陳錦富
被告
前衛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素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補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貳仟肆佰伍拾萬捌仟肆佰零貳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貳仟肆佰伍拾萬捌仟肆佰零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貳拾貳萬柒仟陸佰捌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該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瓐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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