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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058號

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黃若美劉以全陳威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058號

原告
桑士慶
被告
全球展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瑞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確認兩造間之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核其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且其標的之價額不能按金錢估計,又不能依其他受益情形而為核定(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680 號裁定意旨參照),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法 官 劉以全

                 法 官 陳威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尤朝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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