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05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058號
- 原告
- 桑士慶
- 被告
- 全球展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瑞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確認兩造間之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核其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且其標的之價額不能按金錢估計,又不能依其他受益情形而為核定(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680 號裁定意旨參照),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