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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08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魏俊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08號

原告
陳佳秀
被告
宇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益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薪資共計新臺幣(下同)210萬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1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1,790元,又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原告提起本件給付薪資訴訟,核其性質屬給付工資之訴,是以依上開法律規定,本件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0,895元(壹萬零捌佰玖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該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瓐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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