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08號原 告 陳佳秀 被 告 宇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益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薪資共計新臺幣(下同)210 萬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1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1,790元,又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原告提起本件給付薪資訴訟,核其性質屬給付工資之訴,是以依上開法律規定,本件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0,895元(壹萬零捌佰玖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該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書記官 林瓐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