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08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083號
- 原告
- 益貫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古盛輝
- 被告
- 文隆空調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志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叁拾柒萬捌仟伍佰零貳元(計算式:533,502 +1,845,000 =2,378,502),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伍佰陸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