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11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117號
- 原告
- 王和信
- 訴訟代理人
- 林嫦芬律師
吳鴻奎律師
上列原告王和信與被告潤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捌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陸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117號
吳鴻奎律師
上列原告王和信與被告潤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捌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陸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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