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1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25 日
  • 法官
    羅惠雯
  • 法定代理人
    陳名揚

  • 原告
    鴻揚金屬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127號原   告 鴻揚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名揚 上列當事人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佰柒拾叁萬柒仟陸佰伍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萬捌仟零貳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惠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書記官 王嘉蓉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