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1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127號原 告 鴻揚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名揚 上列當事人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佰柒拾叁萬柒仟陸佰伍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萬捌仟零貳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惠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書記官 王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