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2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215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林哲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215號

原告
美商麥格羅希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德明(Joseph Chong Teck Meng)
原告
美商麥格羅希爾教育(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
原告
Ltd.)
法定代理人
Anthony Lorin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曉邦律師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恆安律師
被告
鼎隆圖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展維
被告
滄海圖書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展維
(McGraw-Hill Education ﹝Singapore﹞Pte.

上列原告因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16,000元;第2 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118,620元,以起訴時即民國104年4月30日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匯率美金1 元兌換新臺幣30.812元計算,折合新臺幣3,654,919元(計算式:118,620美元×匯率30.812=3,654,91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第3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851,000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9,021,919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90,397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9,8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宜遙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