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21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215號
- 原告
- 美商麥格羅希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德明(Joseph Chong Teck Meng)
- 原告
- 美商麥格羅希爾教育(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
- 原告
- Ltd.)
- 法定代理人
- Anthony Lorin
-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楊曉邦律師
-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恆安律師
- 被告
- 鼎隆圖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展維
- 被告
- 滄海圖書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展維
- (McGraw-Hill Education ﹝Singapore﹞Pte.
上列原告因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16,000元;第2 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118,620元,以起訴時即民國104年4月30日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匯率美金1 元兌換新臺幣30.812元計算,折合新臺幣3,654,919元(計算式:118,620美元×匯率30.812=3,654,91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第3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851,000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9,021,919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90,397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9,8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